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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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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南方都市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6272.7273万股(6.81818%)股权转让

标的名称中冶南方都市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6272.7273万股(6.81818%)股权转让
项目编号202410133
挂牌价格(万元)17115.36
挂牌公告期2024-09-20 至 2024-10-22
所属地区湖北省--武汉市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中冶南方都市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街道流芳路5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更生
注册资本(元)920000000
经济类型国有控股企业
组织机构代码91420100722739093Q
经营范围能源环保及市政工程的新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电力行业(火力发电、新能源发电)、环境工程(废水、废气、固废、污染修复)、建筑工程、机电工程及市政工程投资、设计、总承包建设;废水、废气工程的运营;机电设备、材料的设计、制造、销售;环保药剂(不含危险化学品)和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环保修复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承包境外电力行业(火力发电、新能源发电)、环境工程(废水、废气、固废、污染修复)、建筑工程、机电工程及市政工程投资、勘测、咨询、设计、技术服务、运营、总承包建设和监理项目;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项目所需的劳务人员。(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职工人数(人)926
老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标的企业股本构成情况
序号前十位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1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64.77%
2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11.36%
3武汉科技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6.82%
4武汉市青山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6.82%
5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4.55%
6湖北长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3.41%
7江苏科林集团有限公司2.27%
产权转让行为的
决策及批准情况
决策情况

武汉科技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同意转让其持有的中冶南方都市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6272.7273万股(6.81818%)股权。

批准情况

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相关规定,经报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据湖北省财政厅出具的相关复函,同意武汉科技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中冶南方都市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6272.7273万股股权,以不低于17115.36万元的价格股权评估价值公开转让。

主要财务指标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2023年资产总额(元)负债总额(元)所有者权益(元)
7515947621.755387334710.242128612911.51
营业收入(元)营业利润(元)净利润(元)
6164974888.99116824304.57114302159.03
审计机构名称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数据出自标的企业财务报表
报表日期资产总额(元)负债总额(元)所有者权益(元)
2024年一至六月7446441750.475086182562.422360259188.05
报表类型营业收入(元)营业利润(元)净利润(元)
半年报4215595105.83110128627.9191026738.81
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情况
评估机构名称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武汉科技大学
核准(备案)日期2024-08-06
评估基准日2023-12-31
评估数据总资产总负债所有者权益
账面值(元)751594760053873347002128612900
评估值(元)822698770053873347002839653000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元)171153600
重要信息披露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管理层受让。

2、从评估报告基准日至标的公司完成股东权属变更登记期间,标的企业为持续经营状态,期间损益归公司原股东承担所有。

3、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间到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查阅《评估报告》。

4、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事项。

管理层是否有受让意向
转让方的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武汉科技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74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吴少利
注册资本(元) 17000000
经济类型国有独资企业
组织机构代码91420107666786783B
持有产(股)权比例(%) 6.81818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6.81818
批准单位名称
受让方资格条件与交易条件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受让方资格条件

意向受让方须是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本标的不得分拆受让,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交易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仔细阅读、理解并认同标的的《产权交易合同》《评估报告》(信资评报字〔2024〕第E10017号)的全部内容,意向受让方向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仔细阅读并完全认可上述《产权交易合同》《评估报告》,自愿接受本转让公告之全部内容。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已对标的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不因股权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对转让方和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进行追责和索赔。

3、本项目可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或分期付款方式。(1)若为一次性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须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2)若为分期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须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首付金额不得低于成交价款的60%)一次性支付至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剩余款项须在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性足额支付至上述账户,其他事项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在收到成交价款或成交价款的首付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此款支付给转让方,且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退还所支付的款项。

4、意向受让方须同意由其自行办理标的变更登记手续,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过程中应交纳的相关税费由交易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保证金
保证金金额1000万元
保证金支付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发布截止日16:30前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达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账户时间为准)。账户户名: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账号:127906024210403;开户行:招商银行武昌支行。
保证金约定

1、挂牌期满,如征集到2个或2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相应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结束,经确认的受让方与转让方签定《产权交易合同》后,竞价保证金在扣除应向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交纳的交易服务费后,直接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未竞得转让标的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原交款账户。

2、经资格审核,被确定为不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至原交款账户。

3、如因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有权取消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该保证金在扣除应向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余额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赔偿;若造成转让方和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的经济损失超过保证金数额的,转让方和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还有权进一步追究意向受让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①挂牌公告期满后,意向受让方单方要求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以协议方式转让的,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放弃受让资格的,或在挂牌公告期满收到《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③以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参与竞价,或在交易结果公示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最终受让方未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④最终受让方未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产权交易合同》中的约定将交易价款支付至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的。

挂牌信息
挂牌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则不变更挂牌条件,自动延长挂牌期10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挂牌期满,若产生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若产生2个或2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的自由报价期为30分钟,限时报价期为60秒/周期,加价幅度为10万元。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信息
《产权交易合同》《报名所需材料》
联系方式
联系人华中文交所 程经理
联系电话027-88712338,13638606632


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