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公告
HUBEI HUAZHONG CULTURE PROPERTY RIGHTS EXCHANGE洪山区珞狮南路513号4800㎡土地及1633.72㎡建(构)筑物三年承租权
标的名称 | 洪山区珞狮南路513号4800㎡土地及1633.72㎡建(构)筑物三年承租权 | ||
项目编号 | 202420430 | ||
挂牌价格(万元) | 1800 | ||
挂牌公告期 | 2024-08-22 至 2024-09-04 | ||
所属地区 | 湖北省--武汉市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出租方提示: 1、本次出租资产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513号地块(土地证证号:洪国用(2010)第004号),证载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用地,土地用途为科教及配套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为湖北省农业科学院蚕桑试验站。 2、原租赁合同已到期,各意向承租方在报名登记前就本项目交易条件做好充分尽职调查,认真分析投资成本,自行承担与之相关的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与原租户协商补偿及可能面临的各类风险),以免影响投资判断及产生承租后权限受限的情形。最终承租方不得以上述事由向出租方主张解除合同、减少租金、赔偿损失等,须承担延期交付租赁标的风险,不因土地房屋清退及与原租户协商事宜影响本次租赁交易结果。 3、本次出租资产租赁期限三年,《资产租赁合同》一年一签,租金由承租方按年支付。资产出租设履约保证金为100万元,直接从交易保证金内扣除。租赁履约保证金在《资产租赁合同》期满后,经出租方验收确认资产无损毁,承租方无任何违约等情形且付清全部租金及其他费用后,将租赁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至承租方。否则出租方有权直接从租赁履约保证金中扣取未交付租金、违约金或赔偿金等(不足部分由承租方另行赔偿)。 4、本次出租资产设装修保证金30万元,直接从交易保证金内扣除。承租方根据出租方对资产管理的要求,在承租后完成安全配套设施升级,消除安全隐患,以降低国有资产损失的风险,装修改造时,不得破坏建筑物主体结构,保证施工安全和房屋使用安全,否则出租方有权直接从装修保证金中扣取(不足部分由承租方另行赔偿),资产因装修改造后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全部由承租方独自承担。 |
联系方式
联系人 | 华中文交所 曾经理 |
联系电话 | 027-88712338,15527851023 |
项目基本信息
出租方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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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名称 |
湖北省农业科学院蚕桑试验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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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址) |
武汉市洪山区狮子山街南湖大道51附5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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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周建华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12420000YA21148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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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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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面积 |
4800㎡土地、1633.72㎡建(构)筑物 |
坐落位置 |
洪山区珞狮南路5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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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号/房产证号 |
洪国用(2010)字第004号 |
租赁期限 |
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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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租金及调整方式 |
年租金为6000000元,租赁期内不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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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使用用途要求 |
商用 |
水、电、气、热、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承租人自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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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行为批准(备案)及资产评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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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备案)单位 |
湖北省农业科学院 |
批准(备案)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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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 |
武汉市鼎祥盛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评估值 |
详见《资产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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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告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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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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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则变更挂牌条件,待重新办理挂牌手续后再次挂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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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承租方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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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承租方须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非法人组织。本标的不得分拆承租,不接受联合体承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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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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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承租方须承诺如成为最终承租方,原租户主张在租赁期间投入的建设改造费用进行补偿的权利,最终承租方须协商并补偿。最终承租方不得以上述事由向出租方主张解除合同、减少租金、赔偿损失等,不因土地房屋清退及与原租户协商事宜影响本次租赁交易结果(报名时需签署承诺书)。 2、意向承租方须仔细阅读、理解并认同《资产租赁合同》《评估报告》的全部内容,租赁期间因出租方根据上级主管机关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对租赁资产进行划拨、调转等进行流转调整时,政府建设需要或出租方开发需要使用该土地、房屋时,承租方须无条件腾退,并将标的恢复至原始出租状态,出租方不另行安排土地和房屋、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且不因此对出租方和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进行追责和索赔。 3、意向承租方须了解标的现状,承诺已对标的进行了充分的调查了解,对本次承租资产可预见和不可预见的瑕疵、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规划调整、拆迁置换、建筑物质量安全隐患、消防安全隐患、原租户清退纠纷等)有充分的理解并愿意承担一切风险,不因承租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对出租方和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进行追责和索赔。 4、意向承租方须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在3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资产租赁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一次性支付至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之后租金按《资产租赁合同》的约定场外支付。 意向承租方须同意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在收到上述款项后按出租方要求将该款支付给出租方,且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退还所支付的款项。 5、意向承租方须同意如租赁该标的,将严格按照本项目公示的《资产租赁合同》中相关规定使用土地及地上建(构)物,承担应尽责任,履行相关义务;保证租赁期间出租方及标的附近单位正常办公、居民生活不受影响;及时交纳相关费用;不得将标的分租、转租或转借给第三方;及时向出租方报告各类不安全情况。 6、意向承租方须同意标的交付后,水电费、物业费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7、意向承租方须同意租赁期间如出现违法违规经营或消防、安全等事故,在资产范围内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全部由承租方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与出租方无关。 8、若本标的实测面积和现状与《评估报告》存在差异,意向承租方须同意不影响本次交易的价格和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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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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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期满,若产生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产生2个或2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承租方,网络竞价的自由报价期为30分钟,限时报价期为 60 秒/周期,加价幅度为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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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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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金额 |
3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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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意向承租方须在信息发布截止日16:30前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达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账户时间为准)。账户户名: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账号:127906024210403;开户行:招商银行武昌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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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式 |
意向承租方如成为最终承租方,其交纳的保证金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剩余保证金转为租金、合同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不足部分由承租方补交至华中文交所指定账户;如未成为最终承租方,其交纳的保证金原路无息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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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 约定 |
1、挂牌期满,如征集到2个或2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各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相应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结束,经确认的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资产租赁合同》后,承租方交纳的竞价保证金在扣除应向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交纳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保证金转为租金、合同履约保证金及装修保证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原交款账户。 2、经审核,被确定为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至该意向承租方原交款账户。 3、如因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有权取消意向承租方的承租资格,其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该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应向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余额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赔偿,若造成出租方和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的经济损失超过保证金数额的,出租方和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有权进一步追究意向承租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①挂牌公告期满后,意向承租方单方要求撤回承租申请的;②以协议方式成交的,意向承租方在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单方放弃承租资格的,或在挂牌公告期满收到《承租资格确认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与出租方签订《资产租赁合同》的;③以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承租方的,意向承租方未按要求参与竞价,或在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最终承租方未与出租方签订《资产租赁合同》的;④最终承租方在《资产租赁合同》签订之后,未按《资产租赁合同》中的约定支付押金和首期租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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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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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项目相关的其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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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承租方须于挂牌截止日16:30前到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现场报名,逾期不予受理。 |
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